【政策盘点】12月检验检测行业政策事件来啦!
市监管总局发布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指导意见
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区域计量发展统筹机制、建立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计量服务协同平台、深化区域计量发展合作机制、优化区域计量发展互助机制;提升区域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完善区域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加强区域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构建区域计量科技创新生态,引导区域内计量协同创新、提升区域计量科技创新国际合作水平、推动区域计量数据服务应用;加强法制计量领域区域合作互认、推进区域诚信计量建设。
12月15日,市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批准《柴油车氮氧化物(NOx)检测仪校准规范》、《(自动)核酸提取仪校准规范》、《高锰酸盐指数在线自动监测仪校准规范》、《波形记录仪校准规范 》、《水声材料声学性能参数测量系统(脉冲管法)校准规范》、《电容型设备在线监测装置校准规范》、《互感器合并单元校准规范》、《250MHz~110GHz口面天线增益校准规范(外推法)》、《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阻抗管吸声标准试样校准规范》、《10kHz~100MHz电磁场探头校准规范》、《射频与微波功率计校准规范》、《电场探头校准规范》、《数字式温湿度计校准规范》等1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的公告。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发布实施
日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CL01-A00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1日为该文件的转换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版文件并行使用,自2021年5月1日起,新申请或已获认可的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实验室均应满足 CNAS-CL01-A005: 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城的应用说明》的要求。CNAS 在该领域的认可评审活动,包括初/复评、扩项、监督,均将按照 CNAS-CLO1-A005: 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评审。
广西出台11条举措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
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的若干措施》,此次出台的《措施》涵盖“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产品抽检工作管理,提高抽检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准确性”“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经费保障,保证监管覆盖面”等4个方面,共11条,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准入管理、持续推广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主体责任、加强产品抽检工作管理等实施严格监管。
1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批准江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赣)017-2020《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计量性能评价规范》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21年3月1日。该技术规范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监管的要求,依托基于远程在线监测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电能表运行监测平台,采用统计抽样的方式对使用中电能表计量性能进行评价,为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提供技术依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3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12月22日,湖北省发布《管道检测机器人校准规范》、《麻醉机校准规范》、《标准膜片校准规范》、《非量测相机校准规范》、《差阻式读数仪校准规范》、《医用离心机校准规范》、《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装置校准规范》、《微波消解仪温度参数校准规范》、《环氧乙烷灭菌设备校准规范》、《大口径电磁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激光投线仪校准规范》、《数显倾角仪校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机校准规范》等13个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能力验证活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细化了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和具体申报项目的条件,明确了参加能力验证的对象范围和实施过程的要求,并对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相关项目参数的具有社会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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