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解读
1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其中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1、删去《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四款中“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要求;
2、第十六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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