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我国《计量法》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计量法》的反思与完善
张云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
本文原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年第7期,感谢作者惠寄电子文本并授权推送。
摘要
《计量法》实施三十五年,虽然计量行政监管部门也一直在探索计量改革新举措,但是《计量法》滞后性依旧明显。《计量法》送审稿修改稿(2021年稿)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大幅减少计量行政许可事项;由器具法向量值法转换,加强对计量结果的管理;增加有关部门的计量监管权限,突出计量监管的统一与共治;适应国际单位制变革,与国际计量制度接轨;放开计量技术服务市场,规范计量校准活动;严格计量法律责任,加大计量违法成本。加快修订计量法的工作,有利于更好发挥计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法制,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该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计量法》已经实施三十五年了。 一、现行《计量法》的回顾 《计量法》从起草到颁布历时五年半,立足当时的基本国情,统筹考虑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共用36个条文,设计了相对全面的制度框架,有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计量基准器具制度、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制度、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制度、计量器具修理许可制度、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销售前检定制度以及计量授权、计量检定员考核、计量认证等制度,强调事前的监管,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保证了国家机关对计量的监管,保障了国家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了我国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计量法施行35年来,为完善国家法治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及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现行《计量法》的修正和制度改革探索 从2009年起,为适应相关法律调整、机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计量法做了5次修正,取消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行政审批制度、部门和地方规程的备案审批制度、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的许可制度、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许可制度。计量行政监管部门为完善计量治理体系,积极探索计量改革新举措,如建立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已大幅缩小;改革国际标准物质管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模式,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施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改革完善计量技术规范工作机制,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取消计量保证能力现场核查,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等;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这些改革举措充分调动了市场主体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激发了创业创新的市场活力,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现行计量法滞后性的反思 计量法虽然经过了五次修改,但仍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制约或者束缚了计量制度的改革创新,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地需要,亟须全面修订。 (一)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落后 现行《计量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较为传统,无法适应我国当前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也不适应法律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实践需求。 (二)监管模式过于依靠行政许可 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设计了近十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制度来实现计量监管。这种过于依赖和强调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计量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虽然计量法经过历次修正,减少了若干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但现行计量法的监管模式并未根本改变,不能满足新常态下计量治理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 (三)监管范围较小 现行计量法是一部计量器具监管法,其侧重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缺乏对计量结果监管的关注。当前,社会主体对计量结果准确性有着迫切的需求,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计量结果不准确引发的计量纠纷。以上暴露出计量法调整范围过窄的弊端。 (四)对民生关注不够 现行《计量法》中的制度设计虽然起到了保障民生的作用,但从条文上看,有关民生计量的规定相对缺失。特别是民生计量中最重要的“民用四表”所有权归属不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使得民用四表的到期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费用承担易产生纠纷。计量法应更多体现对民生的关注。 (五)国际性不足 现行计量法在规范计量活动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差异。如国际上通行的计量校准和计量比对等,计量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单位制的量子化变革,计量法国际化程度不高,无法适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共享发展内在需求的弊端会更加凸显。 (六)法律责任畸轻 现行计量法颁布至今,我国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计量法及相关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始终未有修改,计量法律责任明显偏轻,违法成本明显过低,没有起到有效遏制计量违法行为的目标。 四、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亮点解读 2013年,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计量法修订起草工作组;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向人大法工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2016年,计量法的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第一类立法计划;2018年7月13日,司法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共取得200余条反馈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并在进一步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部要求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目前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改稿)》(2021年稿)(简称修改稿(2021年稿)),并于2021年3约征求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笔者对修改稿(2021年稿)的亮点进行解读。 (一)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大幅减少计量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职能应当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方向转变,强调社会共治。因此,本次计量法修订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计量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有机协调计量监管的统一与多元共治。经过5次修订,计量法原有的9项计量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4项。修改稿(2021年稿)再次对这4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论证,确定整部计量法只保留计量标准器具的核准制度这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计量认证3项行政许可事项。 1.取消型式批准。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本次修改,对部分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准入制度,即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仅对计量器具型式、性能等提出技术要求,即交由型式评价实验室完成型式评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计量器具是确保全社会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特殊产品。计量器具的设计、原理及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执法公正、环境安全、节能减排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如果计量器具在设计上存在缺陷,量值不准,将有损于公共安全、人体健康、执法公正、环境安全、节能减排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同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是国际计量界的通用管理方式,世界各国均施行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制度。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证书制度是建立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基础上的。我国作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成员,致力推广OIML证书制度,且与德国、荷兰等国家签署了型式评价互认协议。因此,修改稿(2021年稿)取消了型式批准,保留了型式评价。 2.取消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计量授权制度创设自上世纪80年代,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的计量资源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统筹规划的原则,对承担研究建立计量基准、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等保证全国量值统一性和法制性的重要任务的实施机构进行授权,由其代表国家来执行法制任务。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计量技术活动灵活多样,检定、校准、比对、检测等计量技术服务市场异常活跃,对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中授权技术机构承担的许多任务不属于政府直接办理事项,属于计量技术活动,与“授权”一词本源含义不同。因此,修改稿(2021年稿)改革了现有的计量技术机构授权制度。政府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承担法定计量任务的技术行为。 3.取消计量认证的行政许可。现行《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所规定的计量认证是对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机构的计量能力进行确认,其核心是计量溯源性。因此,只要相关机构的计量器具、计量能力能够满足要求,在计量法中可以不再设置许可,相关行业机构需要符合什么资质,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计量法中只需要保证相关机构有相应的计量能力向社会出具相关数据即可。 4.保留计量标准的核准制度。计量标准的核准制度是本次修订中被认为必须保留的一项行政许可。因为量值来源于计量基准和标准,计量基准和标准是计量准确可靠最根本的保障。计量标准处于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计量标准包括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其他计量标准,其中,国家计量标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主要依据。国家计量标准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其他计量标准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成为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纽带,是确保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实现全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因此,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公正、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对计量标准应保留行政许可。 (二)由器具法向量值法转换,加强对计量结果的管理 现行计量法侧重于调整计量单位制度和调整计量器具,对目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关心的计量结果的规范和监管相对欠缺,特别是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且迫切需要规范的,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商品量的计量没有规范。因此,为了规范计量结果的监管,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计量纠纷,修改稿(2021年稿)新增量值管理一章,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保证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具有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这充分体现了计量法既注重对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重量值的调整,又关注计量的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 (三)增加有关部门的计量监管权限,突出计量监管的统一与共治 计量活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监管,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计量工作,建立统一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实现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同时,计量客观上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域,为适应新常态下计量事业发展的趋势和构建大计量工作格局的需要,必须通过机制创新把计量资源更好地整合起来,充分发挥有关行业、有关部门在计量管理中的作用。为此,修改稿(2021年稿)在总则中明确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管的条款。按照制度设计,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主管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下,计量体系将更加完善,计量支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和广泛。 (四)应对国际单位制变革,与国际计量制度接轨 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国际计量单位制是全球测量体系的基石。2018年11月16日,第26届国际计量大会(CGPM)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际单位制(SI)”的1号决议,千克、安培等单位的定义及内涵发生重大变化。至此,国际单位制的7个SI基本单位均由量子领域描述客观世界永恒不变的物理常数定义,国际单位制全面进入量子时代。为适应量子化变革的需要,修改稿(2021年稿)新增计量保障与促进一章,规定加强计量科技研究,完善计量学科布局,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同现代先进测量技术体系相适应的计量行政管理体制。通过修订,推动计量法对计量科技的关注,加强法制计量体系与国际接轨,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注入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五)放开计量技术服务市场,规范计量校准活动 现行计量法对在用计量器具只规定了单一的检定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给企业带来极大不便。修改稿(2021年稿)对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增加规定了计量校准等保证量值准确的计量器具管理方式。同时,由于计量校准活动存在显著的外部性特点,为保护计量校准服务双方合法权益,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修改稿(2021年稿)规定国家实行计量校准机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主体责权的规则与制度,进一步激发校准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计量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有利环境,促进计量校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严格计量法律责任,加大计量违法成本 虽然法制计量的重点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计量法作为制度安排的题中之义。由于历史局限性,现行计量法涉及的计量违法行为种类偏少,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极低,对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经营者缺斤短两、明暗两秤、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坑害消费者的计量违法行为起不到遏制作用。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此,修改稿(2021年稿)在监督管理一章增加了计量违法行为的种类,并大幅度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的条款,细化并加大了罚款金额,提升了行政处罚力度,增设了资格罚限制等,有效遏制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并保障计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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