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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拳出击,政府连发两项仪器采购重要政策:免税+平等?

admin3年前 (2021-10-21)行业资讯475
近期,政府相关部门连发两文调整仪器采购政策,仪器采购到底是国产还是进口?你怎么看?(文末有小投票)

 政策一

据新华社报道,2021年10月19日从科技部获悉,为落实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后称“细则”)提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内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在小谱君找到的另一份《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其中提到和科学仪器相关的符合细则优惠范围的品类包括:

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实验、教学用的实验仪器、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前处理、恒温设备;

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材料科学专用设备;

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等。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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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为落实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一:《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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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发布时间2017年(据传最新版将于2021年10月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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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二

2021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后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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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包含三个部分: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库〔2021〕35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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